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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发文时间:2021-07-19 阅读次数: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要求没有不及格科目,专业排名前50%。

第五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获评学校当年评选的“自强之星”者,如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则可获评当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教育部下拨名额除去当年“自强之星”符合条件直接获奖的名额,在剩余名额中单独拨出1-2个名额分给少数民族学生(特指单独招收的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学生,即经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录取的学生、预科毕业转入本科的少数民族学生以及来自西藏青海等西部地区依据单独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具体评选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单独制定。剩余名额按照50%参考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和50%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成绩居专业前50%的人数分配至各学院。

 

第三章  评定办法与程序

 

第八条 学校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本科生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和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代表、学生代表等,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学院评选流程

1.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学院主管本科教学副院长、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

2.待学校下发评选工作通知后,评审委员会召开第一次评审工作会议,讨论并通过包含评审细则、名额分配、评委构成、评选流程等在内的学院评审办法,形成会议纪要。在评审细则中,要求参评学生学习成绩在总评成绩中的占比不少于50%;

3.在学院范围内面向全体学生发布评审办法和评选通知;

4.学生工作组受理学生申请,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5.学生工作组审议入围答辩学生名单;

6.按照评审办法召开公开答辩展示会进行评审。答辩会现场评委构成为副书记、副院长、学工办主任、学生所在年级辅导员1名、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要求现场公布答辩成绩和评选结果;

7.评审委员会召开第二次评审工作会议,通报公开答辩会情况及评选结果,形成会议纪要;

8.将评选名单在院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9.公示无异议,将名单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评审情况及结果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一条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基层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本细则实施。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清河职业技术学院高职生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