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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发文时间:2017-06-29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细则只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经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细则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本细则中的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其中,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需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代偿标准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顺利取得毕业资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每名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的金额按照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本专科生最高额度为8000元,研究生最高额度为12000元。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最高额度的,按照最高额度实行补偿或代偿;若低于最高额度,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在校期间享受到学费部分减免政策的学生,按学生本人实际缴纳的学费代偿。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包含利用银行贷款缴纳学费的部分,但不包括书本费、住宿费等杂费及补考、留级等产生的额外费用。

    第八条本专科、研究生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本硕连读、研究生等均是补(代)偿取得最高学历期间产生的学费或贷款,由学校计财处按学费标准核定。

    第九条本细则确定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学校根据中央财政代偿资金安排,分年度将批复的代偿资金拨付给学生,第一年、第二年各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3%,第三年代偿剩余34%,3年代偿完毕。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我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申请时间

    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可分两批申请,第一批申请截止时间为5月30日,第二批申请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学生须在申请时间前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提交至所在学院。

    2.申请材料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2)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服务期限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书或就业合同书复印件两份;

    3)就业工作地点证明原件两份,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还需填写“二次就业证明”两份。

    3.申请程序

    1)学院初审。学院按照文件要求,5月30日(第一批)或11月30日(第二批)前完成对学生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校复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6月20日(第一批)或12月20日(第二批)前完成对学生申请材料的复审,按申请表流程完成校内相关单位审批,确定拟推荐代偿学生名单,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为申请学生建立完整档案。

    3)公布审批名单。学校将在《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基层就业代偿学生名单批复》下达后,及时公布审批名单,并通知毕业生本人、学院及相关单位。

    4.资金拨付

    学校原则上在代偿资金拨付学校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代偿资金拨付工作。

    

    第四章  代偿管理

    

    第十一条代偿政策宣传

    学校、学院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进行代偿政策和典型事迹的宣传,大力推进学校补偿代偿资助工作。

    第十二条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管理

    1.建立北京交通大学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个人信息库,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2.建立与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受助毕业生在岗工作情况。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需在每年5月31日前将当年在职在岗情况的相关资料报送学校,学校汇总后,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违约处理

    1.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联系学校,申请取消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将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2.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归还国家助学贷款、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3.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2月10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有对本实施细则按照国家政策修改的权利。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