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各类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各类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助学金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充分体现了国家、社会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关爱,是学校育人工程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各类助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各类社会助学金和学校专项助学金等三大类。
第三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各类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实效性,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学习,奋发成材,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成员单位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教育基金会、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的助学金评审组织和发放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各年级辅导员和班主任代表组成。
第六条 各班委会负责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助学金的申请,并完成班级评议工作,由班主任签署推荐意见。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七条 坚持评审过程与教育帮助相结合,在助学金评审工作中加强思想教育,鼓励受助同学自强自立,增强责任意识,努力成才报国。
第八条 坚持按需分配和个人学业状况相结合,充分发挥助学金评审对经济困难学生在学习上的激励导向作用,在确定助学金等级及资助标准时,坚持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为主要依据,同时考察学生个人学业状况。
第九条 评审工作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公平、民主公开。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十条 对于初次参加助学金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照以下条件确定助学金的具体资助标准:
1.学校本学年认定的困难等级为“特别困难”的学生,每人所获助学金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年。
2.学校本学年认定的困难等级为“比较困难”的学生,每人所获助学金原则上不低于3000元/年。
3.学校本学年认定的困难等级为“困难”的学生,每人所获助学金原则上不低于2000元/年。
4.对于学校本学年认定的困难等级为一般困难的学生,助学金评审根据名额指标确定,每人所获资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年。
第十一条 为充分发挥助学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调动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再次申请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确定具体资助标准时除参考其困难等级外,还将参考其学习成绩等状况,具体要求为:
1.对于上学年学习成绩专业排名前15%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本学年助学金评审中相比同类困难等级学生,助学金等级可上浮一个等级。
2.对于上学年学习成绩专业排名比前一学年提升30%及以上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本学年助学金评审中相比同类困难等级学生,助学金等级可上浮一个等级。
3.对于上学年学习成绩专业排名比前一学年下降30%及以上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本学年助学金评审中相比同类困难等级学生,助学金等级应下调一个等级。
4.对于上学年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后3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本学年助学金评审中相比同类困难等级学生,助学金等级应下调一个等级。
5.其中上浮或下调等级一学年最多一级,对于大二年级的学生以上各条所指的学习成绩专业排名变化以大一第二学期与第一学期的对比为准。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助学金评审采取学生个人自愿申请,具备以下条件的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均可申请: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团结同学,生活俭朴。
5.本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各类助学金的其他具体条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申请助学金资格:
1.上学年受学业警示者。
2.上学年出现三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经教育帮助,学习效果仍未有较大改变者。
3.上学年受到校院违纪处分者。
第十四条 休学、自费出国留学者,暂停申请助学金。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各类助学金评审及发放一般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1.学校公布各类助学金的评审名额、评审条件和具体要求。
2.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填写助学金申请表。
3.班委会组织评议及班主任填写推荐意见。
4.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审议确定等级,组织学生网上申报并在学院内公示。
5.学校评审工作委员会审批通过并公示。
6.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将助学金打入学生中国银行卡中。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各类助学金的相关规定,对各类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助学金的发放形式为打入学生银行卡,不得将一名学生的受助金额分摊在几名学生身上。
第十八条 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受助学生使用助学金的指导和教育。获得助学金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努力学习,用真才实学回报国家、社会和学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5年6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