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13年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2013-11-07 阅读次数:

 

关于做好2013年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国家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学生工作组、研究生工作组、清河、燕郊职业技术学院:

为鼓励高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于20138月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前期办法同时废止。为做好2013年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工作,确保新政策落实到位,现将有关工作安排与要求通知如下:

一、代偿范围

1.2013年参军入伍的应(往)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需要各学院学生工作组针对本院毕业生进行情况了解,及时通知符合条件要求的学生报送相关材料。附件一为通过学信网掌握到的近几年有预征意向的毕业生名单,各学院可有重点地进行联系。

2.2013年参军入伍的在校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附件二为2013年参军入伍在校生名单,前期均已通知入伍学生准备了申请材料,各学院无须另行通知。

3.2013年入学的退役复学生:实行学费减免,附件三为2011年冬季入伍2013年冬季复学的学生名单,待学生陆续返校后会另行安排此申请工作。

二、代偿标准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或者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获得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贷款停止发放。

三、代偿年限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四、报送材料

针对2013年参军入伍的应(往)届毕业生,学生须向学校报送的材料如下:

1.填写完善的《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申请表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四;

2.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两份);

3.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针对2013年参军入伍的在校生,其申请材料均已于入伍前准备完毕;针对2013年入学的退役复学生,资助中心留待其返校后布置本项工作。

五、报送要求

1.请各学院高度重视,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告知本院毕业生相关政策,《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详见附件五。

2.因教育部紧急部署本项工作,各学院可先摸查本院毕业生情况,掌握是否有2013年入伍的毕业生,无论有无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各院均须于1112日中午下班前将基本情况反馈至资助中心,学生的申请材料可延长至11月底报送资助中心。

3.如有问题,可直接联系王云云,联系电话:51685162

 

附件一:近几年有预征意向的毕业生名单

附件二:2013年参军入伍在校生名单

附件三:2013年复学的学生名单

附件四: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内含两个sheet

附件五:《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3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