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北京交通大学2014-2015学年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2015-01-13 阅读次数:
各学院学生工作组:
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划拨2014-2015学年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资助经费的函》,为加强我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困难学生资助金的管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新教内学【2014】1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我校2014-2015学年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
根据《办法》(新教内学【2014】1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章第五条之规定:“资助金用于新疆籍少数民族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故此次资助的对象为2014-2015学年我校认定的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条件
根据《办法》第二章第九条之规定,资助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为: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个认同”;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4.遵守高等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守则;
5.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资助标准
根据划拨我校资金与我校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资助标准如下:
|
办理贷款 |
未办理贷款 |
2011级 |
一等 |
二等 |
2012级 |
二等 |
三等 |
2013级 |
二等 |
三等 |
2014级 |
一等 |
二等 |
其中一等资助金额为500元/学期,二等资助金额为400元/学期,三等资助金额为300元/学期。
根据《办法》第二章第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2.学习主观不努力,两门主要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
3.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
4.参加宗教活动,穿戴宗教服饰;
5.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6.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7.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言行的。
四、评审安排与要求
1.各学院学生工作组根据《北京交通大学2014-2015学年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附件1),组织本学院班主任、辅导员认真核对本学院相关学生信息,重点根据《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核查学生学习情况与现实表现。
2.各学院学生工作组根据本学院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实际情况审核确定受资助学生与等级,并在学院内进行五天公示;
3.待公示无异议后,于2015年1月19日(星期一)前将本学院受资助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名单汇总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纸质和电子版名单同时报送,电子版制表统一用附件2格式,并发至xszzzx@m.bjtu.edu.cn;纸质版经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并盖章后送至学生活动中心814室)
4.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学校统一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分学期予以发放。
联系人:王心同 联系电话:51685161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