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5届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
发文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2015-05-19 阅读次数:
各学院学生工作组、研究生工作组、清河、燕郊高职: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规定,为做好我校2015届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本次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报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
毕业生向学院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就业证明(两份);
4、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学生认为必要)。
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对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应届毕业生,本次无需报送补偿或代偿申请材料,留待年底第二批(2015年11月前)再行报送。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二)填写说明
本次代偿申请须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详见附件一,相关工作地点证明可参照附件三。相关政策参见《北京交通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三、报送方式及时间
(一)报送方式
纸质申请材料学院统一收齐后请主管副书记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活动中心814室)。
(二)报送时间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收第一批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18日。
四、其他说明
1、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学生在报送时应强调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和规范。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
2、提交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的同学,一律不得注销在校使用的中国银行借记卡,待代偿完成后方可注销。
3、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在确定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后,国家分年度拨付代偿资金,3年代偿完毕,故学生期间仍需关注本人贷款及其利息,按月偿还贷款本息,避免造成违约。
4、若学生就业后联系方式有变动,请及时与学院、与资助中心联系,否则将无法办理后期手续。
5、所有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须在就业后连续三年填写《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详见附件四。
6、若因学生未按时报送申请材料而导致失去代偿资格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7、请各学院认真学习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相关政策,做好毕业生相关教育工作,确保代偿政策全覆盖、全知晓。
8、如有问题,可联系王壹省,联系电话:51685162。
附件一: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填表说明
附件三:就业证明模板
附件四: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5年5月18日
主题词:毕业生基层就业 学费贷款代偿 通知
发:各学院学生工作组、研究生工作组
校稿:王壹省 共印30份
附件一: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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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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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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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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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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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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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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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定的服务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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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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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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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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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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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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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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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单位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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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单位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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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交纳学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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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本息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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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代偿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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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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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财务部门对实际交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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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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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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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办理代偿手续,最终核定代偿金额为人民币 元。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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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代偿申请表填表说明
1、政治面貌:选填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或其他。
2、出生年月:按照身份证填写,格式:1993-08。
3、毕业时间:填写实际毕业的年份和月份,格式:2015-07。
4、本人联系方式:请填写最新的联系方式,变更后第一时间通知学校资助中心。
5、电子邮件:请填写最常用的邮箱,毕业离校后也需经常登录。
6、家庭联系电话:请填写与本人联系密切的电话,并将申请代偿情况告知机主。
7、QQ号:请如实填写,代偿相关通知会通过QQ方式发送。
8、家庭地址:请填写详尽的通讯地址。
9、就业单位名称: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应填写实际工作的二次接收单位名称。
10、就业单位详细地址:填写实际工作地点地址,按“…省(区、市)…市…县(市、区)…镇(乡)…村”顺序填写,须落实到乡镇一级;有特殊情况的可补充说明。
11、就业单位联系电话:请填写单位确切的电话,并将申请代偿情况告知公司。
12、应缴纳学费金额:学生完成“最后学历”应缴纳的学费总额,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学费标准核定。
13、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学生按学费标准已向学校缴纳的学费总额(含利用银行贷款缴纳学费的部分),但不包括书本费、住宿费等杂费及补考、留级等产生的额外费用。实际缴纳金额通常等于应缴纳金额。
14、申请补偿/代偿金额:此栏本人无需填写,学校资助部门根据学历(制)、学费和贷款基本信息核算申请补偿/代偿金额,注意每年补偿/代偿标准按照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
附件三:
就业工作地点证明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___________专业____ 年毕业学生________于_____年____月与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实际工作地点为________省(市、区)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区)__________(镇,乡)__________村,属于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该毕业生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工作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在本单位服务年限为____年(大写)。
特此证明。
学生(签字按手印): 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证 明 人:
联系电话:
日 期:
附件四: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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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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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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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年 月 日 |
毕业院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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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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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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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 合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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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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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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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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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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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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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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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订的服务年限 |
年 |
现在工作是第几年 |
第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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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工作单位名称 |
(具体到乡镇等基层单位) |
现在工作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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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工作单位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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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事部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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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单位领导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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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单位领导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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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偿项目 |
代偿学费 □ / 代偿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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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简述: 本人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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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基层工作单位审核意见: 领导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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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意见: 领导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所有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需在就业后连续三年于每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