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 2017-11-10 附件一: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 2017-11-10 附件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填表说明
- 2017-11-10 附件三:就业工作地点证明模板
- 2017-11-10 附件四:二次分配就业证明模板
- 2017-11-10 附件五: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
- 2017-11-10 附件六: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审查一览表
关于报送2017届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11-10 阅读次数:
各学院学生工作组、研究生工作组、清河、燕郊高职: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 180号)规定,为做好我校2017届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本次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报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偿基本条件
我校应届毕业生(本次为2017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经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二、基层单位定义
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在县城中学从事教育工作、县城医院从事医务工作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房地产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三、代偿金额及年限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根据学生正常学制下实际缴纳的学费与贷款总额两者取高原则确定,年限按照正常学制计算。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贷款结清后才将剩余部分汇至学生个人账户。若学生没有办理贷款,可直接补偿学费。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按期如约还款,时刻注意本人贷款动态,避免造成违约,不能存在“享有代偿即可不偿还贷款”的误区。国家分批拨付代偿资金,分3次代偿完毕,每期间隔一年。
四、报送材料要求
应届毕业生向学院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请用新版表格);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须标明签订的工作年限);
3、就业工作地点证明(两份);
4、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学生认为必要)。
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本次代偿申请须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填表说明详见附件二,相关工作地点证明可参照附件三,存在二次就业分配的学生应提供附件四的证明。毕业生可参照附件六的资格审查表核查本人是否符合代偿要求。相关政策参见《北京交通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五、报送方式及时间
纸质申请材料学院统一收齐后请主管副书记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活动中心811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收第二批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
六、工作要求
1、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学生在报送时应强调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和规范。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
2、提交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的同学,一律不得注销在校使用的中国银行借记卡,待代偿完成后方可注销。
3、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在确定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后,国家分年度拨付代偿资金,3年代偿完毕,故学生期间仍需关注本人贷款及其利息,按月偿还贷款本息,避免造成违约。
4、若学生就业后联系方式有变动,请及时与学院、与资助中心联系,否则将无法办理后期手续。
5、所有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须在就业后连续三年填写《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详见附件五。若因学生未按时报送申请材料而导致失去代偿资格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6、请各学院认真学习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相关政策,做好毕业生相关教育工作,确保代偿政策全覆盖、全知晓。
附件一: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填表说明
附件三:就业工作地点证明模板
附件四:二次分配就业证明模板
附件五: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
附件六: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审查一览表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