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发文时间:2021-07-19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全面落实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细则中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 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 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 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年限
第五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按照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本专科生最高额度为8000元,研究生最高额度为12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六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其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学生,在专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专升本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申请入伍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 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于每年9月与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同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准确填写贷款基本信息,以便办理后续还款事宜。
(二) 学校相关部门及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
(三) 学校复核,为入伍学生建立档案,完成国家资助的报送工作,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中央部属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采取“学校先行垫付、据实结算”的办法,学校审核学生资格无误后完成资助工作,中央财政据实拨付资金予以结算。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被部队退回的学生姓名、毕业(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通报至学校武装部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将被收回,并汇总上缴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在校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征兵和教育部门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有对本实施细则按照国家政策修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