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发文时间:2021-07-19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全面落实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章 资助范围、标准和年限
第三条 本细则只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经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一) 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县城中学从事教育工作、县城医院从事医务工作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二) 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其中,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县政府所在地;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
从事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机场工作、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工作的,视为非艰苦行业,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中西部地区的重庆两江新区、兰州新区、陕西西咸新区、贵州贵安新区、四川天府新区、湖南湘江新区、云南滇中新区、哈尔滨新区、长春新区、江西赣江新区、河北雄安新区等11个国家级新区,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及堆龙德庆区东嘎镇、达孜区德庆镇属拉萨市城区,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西藏自治区其他地区均符合补偿代偿工作地点要求。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 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 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补偿代偿的金额按照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或代偿。
毕业生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就高选择申请一种方式的补偿代偿资金,即在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时,不能选择教育期内某些年份申请学费补偿,其他年份申请贷款代偿。
第八条 本专科、研究生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含五年),且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时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第九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 ,3 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三章 工作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我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 申请时间
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可分两批申请,第一批申请截止时间为6月底前,第二批申请截止时间为12月底前。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申请时间前将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提交至所在学院。
(二) 申请材料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2.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服务期限3年以上的就业合同书复印件两份;
3.就业工作地点证明原件两份,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还需填写“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两份。
(三) 申请程序
1.学院初审。学院按照文件要求,分别于5月底和11月底前完成对第一批和第二批学生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校复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前完成前对学生申请材料的复审,按申请表流程完成校内相关单位审批,确定拟推荐代偿学生名单,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为申请学生建立完整档案。
3.公布审批名单。学校将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基层就业补偿代偿学生名单批复后,及时公布审批名单并通知毕业生本人。
4.在职在岗报送。获批补偿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需在每年6 月底前将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表报送学校,学校汇总后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 资金拨付
学校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补偿代偿资金后,原则上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返还给毕业生本人或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学校应将其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学校应将代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四章 代偿管理
第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联系学校,申请取消其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将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归还国家助学贷款、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有对本实施细则按照国家政策修改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