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发文时间:2021-07-19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通过本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预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四条 经办银行是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我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为中国银行北京高粱桥支行。
第五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 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 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
(六) 生活朴实,无高消费现象和浪费现象;
(七) 严格遵守国家、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
(八) 承诺向银行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名称、地址和真实有效的通讯方式,如有改变应及时通知银行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授权学校将个人贷款相关信息提供给社会征信机构,并可在出现违约现象时向社会公布;
(九) 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金额及用途
第六条 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用于帮助贷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贷款学生应严格按照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及贴息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最长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如遇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贷款学生正常在读期间的全部利息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由本人支付。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国家助学贷款所发生的全部利息由其本人按月支付,开始时间为毕业后所逢的第一个月结息日。当贷款学生按照高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完毕有关手续之日后所逢的第一个月结息日起自付全部利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可申请休学贴息。由于学生违纪、留级等个人原因造成修业年限延长的,延长年限的利息按银行相应规定由学生本人支付。
第五章 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及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在一个学制阶段期间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签订合同,贷款分年发放的办法。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财务处扣除学生当年应缴费用后,将余额划入学生本人账户。
第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贷款学生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 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或户口迁移证复印件(复印文件一律用A4纸);
(二) 本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等内容;
(三) 经本人填写并签字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四) 未满18周岁的学生,须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并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贷款人贷款的同意书。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如下:
(一) 申请:学生本人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贷款申请,同时提供第十三条所要求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 初审:各学院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审查贷款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初审无误后,由学院将通过初审的贷款学生申请材料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 复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各学院报送的贷款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贷款学生的全部申请材料送交经办银行审核。
(四) 签约:贷款申请经经办银行审查批准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贷款学生名单,组织贷款学生填写、签订贷款合同文本及贷款借据,并提交经办银行。签约具体采取线上或线下的形式,由经办银行视当年实际情况决定。
(五) 发放:经办银行在对贷款合同、贷款借据等有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将首年贷款统一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按照学生填写的提款意向划入学校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 上一学年未贷款的学生申请办理助学贷款,必须于新学年开学后持办理贷款所需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与当年新生一起办理,贷款期限相应按照剩余学习时间加15年确定。
第十六条 因违纪、违法受到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不予贷款;在校期间,有重要失信行为者不予贷款;如已申请贷款,在发生上述现象时终止其贷款。
第六章 贷款变更、回收、计息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终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
第十八条 在贷款期间转学和出国留学的学生,由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好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贷款本息后,学校才能予以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第十九条 在贷款期间发生休学、退学、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情况而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学生,在经办银行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后,或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后,学校方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向经办银行和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供毕业去向、有效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毕业后处于还款期间的学生,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将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变化情况按银行要求及时函告经办银行同时告知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院整理汇总成毕业学生信息库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章 贷款归还、深造贴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在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自主选择确定还本宽限期时长,还本宽限期最长时间为5年。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贷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生所贷贷款本息应在毕业后15年内还清。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必须向学校提供书面证明,提出调整还款计划及继续贴息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调整还款计划及贴息手续。贴息期间的贷款利息仍由财政全额补贴。
第二十五条 贷款学生应按照签定贷款合同时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归还本息。贷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及利息存入开设的活期储蓄账户内,经办银行于约定还款日主动从账户中扣收。
第八章 贷款违约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贷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约定期限、金额归还贷款的,经办行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回收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第二十七条 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贷款学生,贷款银行可在不通知贷款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因贷款学生违约致使经办银行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学生应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学生助学贷款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