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相关说明
发文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2012-04-16 阅读次数: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组织实施此项工作。
自开展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以来,在各院系老师的积极支持和指导下,共有94名同学申请代偿,经报送全国资助中心审批,资助中心共为63名学生完成代偿,其中26名学生为学费代偿、37名学生为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代偿总金额为145.15万元,从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校毕业生的经济压力,维护了我校毕业生的权益,也提高了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率。
附件: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及注意事项
(1)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2)代偿范围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等可以纳入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考虑到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等特点,工作现场可以适度放宽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市辖区及所辖街道(社区)的,暂不纳入代偿申请范围。
(注:以上代偿所提到的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 重庆 、四川、 贵州、云南、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新疆、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其中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3)代偿金额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国家对到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4)报送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两份);
3、就业证明(两份);
注: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具体可参照资助中心网站资料下载内容。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应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5)时间安排
第一批:5-6月期间,应届毕业生报送相关材料至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中心汇总报送至全国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审批结果9月份公示。
第二批:11-12月期间,应届毕业生报送相关材料至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中心汇总报送至全国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审批结果次年3月份公示。
(6)申请流程
1.学生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页下载《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并填写完善;
2.学生联系单位出具相应的实际工作地点证明材料,具体工作地点应详细到县以下地区,加盖单位公章,可参照资助中心网站上的模板;
3.学生在外工作,可将申报材料邮寄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上园村3号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王云云收;也可请在校同学帮忙直接送至学生活动中心814室;
4.资助中心整合各院系学生报送的材料,上报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待审批结果下达后,资助中心会及时与申请代偿的学生取得联系,告知结果,并做好下一步打款工作;
5.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将当年的在职在岗情况表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若学生就业后联系方式有变动,请提醒同学及时与学院、与资助中心联系,否则将无法办理后期手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电话为010-51685162。